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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理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11月23日 22:05  点击:[]

荆楚理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荆理工办[2009]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36号)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它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以各种形式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和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和预付款、存货等。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和其他固定资产等十六大类。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学校冠名权、校誉、网名、网域等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非经营性资产实行有效使用责任制,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和监督检查;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等。

  第五条 学校对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监管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监管,单位分类归口管理的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基建、后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学工处、科研处、审计处、监察处、发规处、基建办、资产设备处、实施办、图书馆、教育技术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校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主任由资产设备处处长兼任。国资办与资产设备处合署,具体负责完成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校属各单位由一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并根据资产量大小确定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

学校国资委的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审查学校对外投资、产权变动和重大资产优化配置等方案;

(三)负责对学校土地、房屋、仪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投入、使用和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四)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第七条 资产设备处是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责的管理部门,对全校国有资产价值形态和物资形态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各类资产的账、卡登记和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三)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办理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处置的审核和报批手续;

(四)负责学校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协调产权纠纷及资产的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负责资产集中采购、招投标、进口设备的报关免税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办理学校对外投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审批等工作;

(七)配合学校相关单位开展实验室建设的检查评估工作;
 
(八)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党政办公、生活福利用房的配置与管理,参与基建竣工验收并办理交接等工作;
 
(九)向上级部门按时报送报表。

第八条 按资产的不同形式,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发展规划处、基建办、图书馆、教育技术中心、实施办、学工处等相关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的分工如下:

财务处 负责货币资金等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分类账。

教务处 负责制定教学设备的需求计划及实验室建设规划;协助资产设备处管理相关的国有资产;制定教学设备(仪器)及教学场馆的使用保管制度。

科研处 负责学校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申报、评估、计价、统计等归口管理。

发规处 负责土地使用规划、申报、办证、统计和归口管理及文物陈列品的管理。

基建办 负责新建房屋构筑物等报批计划、编制施工计划、工程竣工验收、基建档案资料整理并送交归档。

教育技术中心 负责网络设备、公共计算机房设备、多媒体教室设备、电视节目制作及传输设备的计划、验收、清理、维护、统计和归口管理。

图书馆 负责图书(含二级学院图书资料及电子图书资料)、资料、期刊等的计划、采购、验收、清理、统计和归口管理。

实施办 负责房屋修缮、水电设备设施及生产生活设备设施的管理;负责经营性用房的管理;负责学校雕塑、名贵树木的管理。

学工处 负责学生宿舍公用资产的管理。

第九条 各院(系)、处、室等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资产的使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定期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

(三)合理配置本单位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四)保管好资产的信息资料;

(五)按时完成上级和学校交办的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条 各单位应规范资产的管理程序,将责任落实到科室和个人。资产管理人员要相对保持稳定,如资产管理人员确需岗位调动时,要完成资产交接手续,由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资产设备处备案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

第十一条 凡调离学校、离退休或校内调动的职工,均应在本单位和财务处办理财产交接或结算手续,经资产设备处盖章,方可离岗或调岗。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账卡、账账、账实相符。固定资产、低值资产不经资产设备处登记,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账。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存报表,并附文字说明,经资产设备处审核、报批后,方可作有关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出借(商业用房、租赁的资产除外),第三方托管的资产要定期检查(如临床医院、实习基地等)。

第十四条 学校对于校属各单位多年闲置或使用效益较低的资产,有权调剂处置。

第十五条 对学校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七条 各单位使用管理的资产处置,须履行审批手续后,交资产设备处统一处置,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程序

1.处置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资产,由使用单位提出处置报告,报资产设备处审批,报市财政或教育厅备案。

2.处置单位价值在1000元至1万元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至5万元的资产,由使用单位提出处置报告,资产设备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报市财政或教育厅备案。

3.处置单位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至10万元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至10万元的资产,由使用单位提出处置报告,校国资委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市财政或教育厅审批,财政厅备案;

4. 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等,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市财政或教育厅审查核实后,报财政厅审批。

5.处置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专家鉴定。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应提交的材料

(一)学校审批权限内的资产处置,应提供以下资料:

1.使用部门向资产设备处提出申请处置报告;

2.对需处置资产的鉴定意见;

3.按审批权限,使用单位、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分管领导的意见。

()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资产处置,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处置资产的报告;

2.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4.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5.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价、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6.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条 学校处置资产,涉及到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划转,须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的残值变价收入等,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置的资产,应及时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我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资产设备处代表学校向资产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依法取得学校《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市财政局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三十二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三条 资产设备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对所使用的资产要严格按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定期写出报告,并由资产设备处负责汇总。各单位在送报告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校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三十九条 校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未履行职责,致使资产丢失、损坏或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国资委负责解释,资产设备处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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