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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理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23日 22:02  点击:[]

荆楚理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荆理工办[2010]23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荆楚理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赠送、上级调拨等),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含上级拨款、学院自筹、部门单位自筹、科研经费、社会赞助等)均应统一入账,统一管理。

  第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两级管理。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全校仪器设备的一级管理部门,各使用单位为二级管理部门。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建立账卡、维修、报废等实施管理,以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  重视和加强仪器设备管理队伍的建设,除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应定编、定岗、定责以外,学校下设的二级管理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设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

  第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学校每年度对全院仪器设备进行抽查,对仪器设备使用率高、保养维护好、管理好的单位和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并记入年终考核的工作业绩。

第六条 使用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计算机管理,并逐步实现网络化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要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为校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七条 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应做到账、物、卡相符和账、账相符。学校所有仪器设备要按教育部标准统一编号,其分类号要符合《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设备标签应全校统一、规范,并贴在设备明显处。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其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使用寿命;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自制、开发新型适用的仪器设备。自制仪器设备应以件(台、套)为单位,经立项、审批后进行,原材料费和人工费均应计入成本。自制仪器设备完成后,应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鉴定合格后,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仪器设备单价在500元(含)或同类批量价值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均为固定资产。单价虽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应填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的附件栏中,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

  凡单价在500元以下、耐用期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为低值仪器。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和可能,分轻重缓急制定采购计划。经批准的采购计划,按照《荆楚理工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按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的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要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提高使用率和完好率,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制订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使用制度。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要加强对学生操作仪器设备的教育和指导,对不爱护仪器设备、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任何人员,管理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或停止其上机操作使用。

  第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防护制度,根据仪器设备的情况,各单位必须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爆、防锈、防尘、防震、防盗、防腐蚀等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建立维修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

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 如因开发新功能或因精度不高、结构落后等原因确需改装的,须按购置程序报请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校内互相借用由二级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借用单位对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并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外单位一般不予借用,特殊情况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须报批(5万元以下须经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批准,5万元以上须经院领导批准)方能借用,租借费由财务处收取。禁止私人占用或变相占用学校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在校内调整、调动时,须由调出、调入双方资产管理人员到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和被盗,应立即报告,认真查清责任。损坏和丢失的按学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处理;被盗的要有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部门出具的证明,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凡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按学校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离开本单位的人员(含离退休),必须将本人所使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及资料等交还原单位并经本单位资产管理员签字后,才能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荆楚理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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